媒體報道

私車典當借款1.3萬元 到期不還借款人擔保人共擔責

2020-12-19 09:19:36 admin 18

男子將私車質押至典當行借款1.3萬元,后出具借條、擔保人將車輛贖回拒不還款。近日,江西省萍鄉(xiāng)市湘東區(qū)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典當糾紛案件,判決借款人償還典當公司借款本金1.3萬元及違約金3000元,合計1.6萬元,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

據(jù)悉,2018年8月18日,被告吳某將個人私車質押在原告萍鄉(xiāng)市某典當行湘東分店,原告開出當票,借款1.3萬元給被告吳某,借款期限一個月。被告吳某一直未予贖回。2019年10月30日,經(jīng)原告與被告吳某協(xié)商,被告吳某向原告出具欠條,欠條載明:“本人吳某因個人原因欠到萍鄉(xiāng)市某典當行湘東分店汽車質押本金1.3萬元,現(xiàn)本人承諾在2020年春節(jié)前歸還6000元,在2020年5月30日前歸還剩余的7000元,以上還款計劃如有違約,本人愿承擔3000元違約金,并請周某作為本承諾擔保人。”被告周某在該欠條上簽字并捺手印,被告吳某當場將車開走,還款期到以后,被告吳某至今未還款。
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本案系典當糾紛。原告收當被告吳某車輛,出具當票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,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(guī)的禁止性規(guī)定,合法有效。之后,因被告吳某將車開走并出具欠條,當物已不受原告的控制,該行為應視為絕當,該欠條應按民間借貸糾紛處理,該欠條系原、被告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被告吳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,被告周某未按約定履行擔保義務,二被告已構成違約,應承擔違約責任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。(黃運紅)

    來源:法治日報——法制網(wǎng)

首頁
產(chǎn)品
新聞
聯(lián)系